各市(地)、縣(市)財政局,省直各單位:
現(xiàn)將《黑龍江省省級政府采購預算管理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黑龍江省財政廳
2013年5月7日
黑龍江省省級政府采購預算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省級政府采購預算管理,均衡執(zhí)行政府采購預算,保證政府采購質量,提高政府采購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級預算單位(以下簡稱預算單位)。
第三條 預算單位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凡列入省級年度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符合采購資金限額標準的項目,均應編報政府采購預算。
第四條 政府采購預算編制及執(zhí)行,遵循與部門預算統(tǒng)一布置、統(tǒng)一編制、統(tǒng)一審核、統(tǒng)一匯總、統(tǒng)一批復、均衡執(zhí)行的原則。
第二章 政府采購預算編制
第五條 預算單位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應按照省財政廳印發(fā)的《省級年度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資金限額標準》規(guī)定的采購類別、品目和相關支出標準,全面、準確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并在附表中詳細列出采購項目的數(shù)量、單價、相關參數(shù)、資金構成、預計實施時間等。
第六條 中央或省級財政安排的涉及需要市(地)、縣(市)及個人(如農民)配套的專項資金的采購項目,以及由中央或省級財政安排,主管部門對本系統(tǒng)市縣級預算單位配備的物資、設備、裝備等采購項目,原則上編入市(地)、縣(市)政府采購預算,并由市(地)、縣(市)財政部門組織采購,不再編入省級政府采購預算。縣(市)組織采購有困難的項目,由縣(市)委托市(地)以上財政部門組織采購。
第七條 預算單位編制的政府采購預算應報主管部門審核,主管部門匯總后統(tǒng)一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主管業(yè)務處對申報的政府采購預算進行審核,重點審核采購預算是否合規(guī)、合理、全面,采購時間安排是否得當,采購預算說明是否詳細等。省政府采購辦對主管業(yè)務處審核后的政府采購預算進行復審。
第八條 預算單位在年度財政預算執(zhí)行過程中,經批準追加、調減的部門預算,其中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應同時追加、調減政府采購預算。屬于下列情形的,應按照《省財政廳關于印發(fā)<黑龍江省省級部門預算調整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黑財預〔2006〕12號)和《省財政廳關于印發(fā)<關于進一步加強支出預算管理的暫行辦法>的通知》(黑財預〔2013〕10號)的規(guī)定,以及政府采購預算編制的相關要求,編制政府采購調整預算:
(一)部門預算已安排,執(zhí)行中需調劑為政府采購的項目;
(二)預算執(zhí)行中追加(調減)的政府采購項目;
(三)當年下?lián)苤醒雽m椫械恼少忢椖浚?/span>
(四)其他需要調整政府采購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
第九條 當年8月1日之后下達的中央和省級專項中需要政府采購的項目,原則上本年度不再調整政府采購預算,編入下年度政府采購預算。
第三章 政府采購預算執(zhí)行
第十條 預算單位要依據政府采購預算均衡編報政府采購計劃。采購計劃申報實行月報制,每月底前向省政府采購辦申報下月采購計劃。對達到招標采購限額標準的項目,預算單位應提前兩個月申報政府采購計劃。在編報政府采購計劃時,應嚴格按照省財政廳《關于認真做好政府采購計劃申報和執(zhí)行工作的通知》(黑財采〔2011〕10號)執(zhí)行。
第十一條 預算單位要依據政府采購預算,凡達到招標采購限額標準的項目,應于每年8月31日前上報政府采購計劃,省政府采購中心、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在10月31日前完成采購;其他采購方式的集中采購項目,應于每年9月30日前上報政府采購計劃,省政府采購中心、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在10月31日前完成采購。
第十二條 符合《省級年度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資金限額標準》的政府采購項目原則上實行集中采購,其中,本部門、本系統(tǒng)有合理的特殊要求的采購項目,預算單位可申請部門集中采購計劃;符合省級年度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中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的項目,預算單位可申請分散采購計劃。
第十三條 預算單位在申報政府采購計劃前,使用財政預算資金(指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資金)的采購項目,應先在國庫集中支付系統(tǒng)中選擇申報集中采購資金用款計劃或分散采購資金用款計劃,由省財政廳主管業(yè)務處、國庫處(國庫支付中心)審核批復。
第十四條 預算單位依據批復的資金用款計劃,在黑龍江省政府采購信息管理系統(tǒng)中申報集中采購計劃或分散采購計劃,由省財政廳主管業(yè)務處確認資金,省政府采購辦依據《省級年度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資金限額標準》及相關規(guī)定審批并自動生成采購計劃號,省政府采購辦將批復的集中采購計劃在網上下達給省政府采購中心或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批復的分散采購計劃由預算單位自行下載并打印。
第十五條 預算單位在申報政府采購計劃時,應按照相關支出標準、采購預算和市場價格填報政府采購計劃,政府采購計劃要詳細填寫采購品目名稱、數(shù)量、技術參數(shù)、資金性質、金額、交貨時間等采購信息。省財政廳主管業(yè)務處負責對預算單位申報政府采購計劃項目和資金的審核,重點審核采購項目有無采購預算、是否串項、參數(shù)需求是否超標、參考價格是否合規(guī)合理等。省政府采購辦對省財政廳主管業(yè)務處審核后的政府采購計劃進行批復。省政府采購中心應定期在黑龍江省政府采購網發(fā)布通用設備及大宗商品價格信息,為填報和審核政府采購計劃提供服務。
第十六條 省政府采購中心或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接收到集中采購計劃后,依法啟動采購活動。部門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計劃由預算單位依法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政府采購計劃下達后,不得擅自變動,有特殊情況需更改的,應報省政府采購辦核準。涉及調整資金用款計劃的,應報省財政廳主管業(yè)務處、國庫處(國庫支付中心)核準。
第十八條 省政府采購中心組織實施的集中采購活動完成后,對單一資金來源的采購項目,由省政府采購中心根據中標(成交)結果、預算單位出具的《政府采購合同履約驗收報告》(《政府采購合同接受履行報告》)和省政府采購中心出具的《合同履約抽檢驗收報告》(納入驗收范圍的采購項目),出具《政府采購項目驗收結算(預付款)通知書》,預算內資金通過省政府采購信息管理系統(tǒng)傳送到國庫集中支付系統(tǒng),并將紙質單據送達省財政廳國庫處(國庫支付中心);對于多資金來源的采購項目,由省政府采購中心根據各資金來源所占比例和中標(成交)結果,計算出相應資金來源付款金額并出具《政府采購項目驗收結算(預付款)通知書》,通過省政府采購信息管理系統(tǒng)傳送到國庫集中支付系統(tǒng),并將紙質單據送達省財政廳國庫處(國庫支付中心),自籌資金由預算單位自行支付。
第十九條 省財政廳國庫處(國庫支付中心)依據省政府采購信息管理系統(tǒng)傳送的《政府采購項目驗收結算(預付款)通知書》電子數(shù)據和紙質單據,經審核無誤后在國庫集中支付系統(tǒng)中生成財政直接支付申請書,向中標(成交)政府采購供應商支付采購資金。
第二十條 委托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和部門集中采購的采購項目,預算單位將財政直接支付申請書、采購批件、中標(成交)通知書、合同、《政府采購合同履約驗收報告》(《政府采購合同接受履行報告》)的原件和發(fā)票復印件等結算票據,報送省政府采購辦審核后,報送省財政廳國庫處(國庫支付中心)辦理資金結算手續(xù)。分散采購項目的付款由預算單位直接辦理結算手續(xù),預算單位將財政直接支付申請書和采購批件原件,發(fā)票、合同等結算票據復印件報送省財政廳國庫處(國庫支付中心)辦理資金結算手續(xù)。
第二十一條 預算單位上報的集中采購計劃付款完成后,國庫集中支付系統(tǒng)將自動凍結剩余的資金,經省財政廳主管業(yè)務處確認后,省財政廳國庫處(國庫支付中心)對預算單位每個資金用款計劃結余資金,通過國庫集中支付系統(tǒng)進行統(tǒng)計計算,由省財政廳將政府采購結余指標收回。
第二十二條 政府采購結余資金由省財政廳統(tǒng)一管理。對于納入政府集中采購的單一資金來源項目,使用省級預算資金采購結余的資金,由省財政廳收回統(tǒng)籌安排使用;使用財政專戶資金或政府性基金采購結余的資金,按規(guī)定用途使用;使用中央專項資金采購結余的資金,由省財政廳收回,省財政廳按專項資金規(guī)定用途重新安排專項支出,相關省直部門重新履行政府采購程序。對于納入政府集中采購的多資金來源項目采購結余資金,按照上述原則執(zhí)行。
第四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省政府采購辦負責對政府采購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jiān)督,對政府采購執(zhí)行情況進行檢查。主管部門、省財政廳相關業(yè)務處要按照本辦法及相關規(guī)定,對政府采購預算編制和執(zhí)行進行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同步監(jiān)督。
第二十四條 預算單位對政府采購項目須嚴格履行政府采購程序,不得擅自自行采購。
第二十五條 政府采購項目中標后,當事人不按規(guī)定時間簽訂采購合同的,可以書面方式向省政府采購中心或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提出申訴,由省政府采購中心或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負責調查了解情況,在7個工作日內協(xié)調解決,協(xié)調解決無結果的報省政府采購辦。省政府采購辦將向拒不改正的預算單位發(fā)催辦通知,同時將該催辦通知抄送省紀檢委;對于拒不改正的供應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嚴肅處理。
第二十六條 對違法違規(guī)政府采購項目及當事人的處理結果,將在政府采購指定媒體公示并記入誠信記錄,以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政府采購活動規(guī)范有序進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市(地)、縣(市)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的實施意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