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辦公廳:
你廳《關于提請對政府采購工程項目的法律適用及申領施工許可證問題進行立法解釋的函》(財辦庫〔2015〕211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按照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的規(guī)定,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據此,與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無關的單獨的裝修、拆除、修繕不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政府采購此類項目時,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采用競爭性談判或者單一來源方式進行采購。依法難過競爭性談判或者單一來源方式確定供應商的政府采購建設工程項目,符合建筑法規(guī)定的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條件的,應當頒發(fā)施工許可證,不應當以未進入有形市場進行招標為由拒絕頒發(fā)施工許可證。
國務院法制辦公廳
2015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