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建設委員會文件
哈建發(fā)〔 2005 〕 150 號
哈爾濱市建設委員會
關于印發(fā)哈爾濱市工程建設項目
招標投標管理規(guī)定的通知
各區(qū)、縣 ( 市 )、開發(fā)區(qū)建設局,在哈建設 ( 開發(fā) )、勘察、設計、監(jiān)理、施工、招標代理機構:
現將《哈爾濱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guī)定》印發(fā)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zhí)行。
二OO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哈爾濱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從事招標投標活動和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jiān)督管理,適用本規(guī)定。
第三條 哈爾濱市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負責全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市、區(qū)、縣(市)、開發(fā)區(qū)建設工 程招標投標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具體負責本轄區(qū)內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qū)、本系統(tǒng)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章 招 標
第六條 招標人是依法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七條 工程建設項目,包括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采購,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工程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200 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100 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jiān)理等服務的招標,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50 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工程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一)、(二)、(三) 規(guī)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在 3000 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第八條 工程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適宜招標的,經批準可以不招標:
(一)搶險救災項目;
(二)工程建設項目技術復雜或者有特殊專業(yè)要求,且只有2 家以下潛在施工單位可供選擇的;
(三)涉及國家安全或者國家秘密的;
(四)外商獨資企業(yè)以及私人投資的工程,且屬于非經營性自用的;
(五)施工企業(yè)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該施工企業(yè)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的;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xù)的,已經履行審批手續(xù);
(二)取得建設工程報建通知單;
(三)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
(四)有財政部門或銀行出具的工程資金來源到位證明,建設期超過一年的工程資金到位率應達到 30%,不足一年的工程資金到位率應達到50%。
(五)工程建設項目招標需要的施工圖紙及其他技術資料已編制完成。
第十條 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國家和省、市規(guī)定必須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應當公開招標。
第十一條 下列項目必須公開招標:
(一)全部使用固有資金投資、國有資金投資控股或者占主導地位的;
(二)使用國家融資的;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
(四)經濟適用住房工程;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必須公開招標的其他項目。
第十二條 必須公開招標的項目因特殊原因不宜公開招標的,應當依據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按職責權限分工進行批準。屬于本市重點項目的,應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法律法規(guī)對批準主體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第十三條 全部使用國有投資或國有投資為主的大中型建設工程,應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招標。
第十四條 必須公開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在國家、省指定的報刊或者其它媒介上發(fā)布,同時應當在中國工程建設信息網 和建筑業(yè)信息網及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發(fā)布招標公告。
在兩家以上媒介發(fā)布同一項目招標公告的,公告內容應當一致。
第十五條 依法進行招標的工程,招標前招標人應當向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報送下列備案材料:
(一)招標項目報建單;
(二)招標項目的立項批準文件;
(三)招標項目的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
(四)銀行出具的招標項目資金落實情況證明材料;
(五)滿足招標需要的施工設計圖紙及有關技術資料;
(六)委托代理招標的相關資料;
(七)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
第十六條 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符合下列條件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并在招標前向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備案:
(一)依法建立的其他組織,具有法人資格;
(二)與工程規(guī)模、復雜程度相適應并具有同類工程施工招標經驗、熟悉有關工程施工招標法律法規(guī)的工程技術、概預算及工程管理的高、中級技術職稱的專業(yè)人員,招標工程投資額在3000 萬元以下的應有5-8名,工程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的應有9-12名;
(三)具有從事同類建設工程項目招標的經驗;
(四)熟悉并掌握建設行業(yè)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方針、政策及基本建設程序,具有組織招標、評標活動的實踐經驗和能力;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不具備上述條件的,招標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組織招標,并與其簽訂書面委托協(xié)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招標人不得對招標代理機構提出不符合招投標法律、法規(guī)規(guī) 定的要求,不得與招標代理機構相互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 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收取代理費,不得強制招標人、投標人接受代理服務。
第十八條 依法公開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必須進入建設工程交易中心進行交易。
第十九條 工程招標應當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 工程項目招標備案;
(二) 發(fā)布招標公告或發(fā)出投標邀請書;
(三) 編制招標文件;
(四) 投標人報名、遞交投標申請書;
(五)對投標進行資格審查,并將審查結果通知各投標申請人;
(六)向合格的投標人發(fā)放招標文件、設計圖紙等技術資料;
(七)組織投標單位踏勘現場,并對招標文件組織答疑;
(八)遞交投標文件;
(九)成立評標組織;
(十)召開開標會議,審查投標文件;
(十一)評標并決定中標人;
(十二)提交招標情況書面報告;
(十二)公示中標結果;
(十四)發(fā)出中標通知書。
第二十條 招標人發(fā)布招標公告或者發(fā)出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招標項目范圍、性質和規(guī)模;
(三)招標項目實施的地點和時間;
(四)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的辦法;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3個以上符合資質條件的投標人發(fā)出投標邀請書。
投標邀請書發(fā)出前應當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二條 資格審查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后審。
資格預審,是指在投標前對潛在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
資格后審,是指在開標后對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需要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的,應當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預審條件、預審方法和獲取預審文件的途徑。資格預審文件應在發(fā)出前報送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備案。
資格預審文件包括資格預審申請書格式、申請人須知,以及需要投標申請人提供的企業(yè)資質;近三年企業(yè)業(yè)績;技術裝備;近三年企業(yè)財務審計報告;擬派的項目經理與主要技術人員近三年的簡歷、業(yè)績等證明材料。
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發(fā)現投標資格預審文件有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內容的,責令招標人改正。
招標人不得通過資格預審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
資格預審后,招標人應當向接受預審的潛在投標人書面通知預審結果。在資格預審的投標申請人過多時,應在招標投標管理 機構監(jiān)督下,由招標人從中選擇不少于7家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結束后2 日內將資格預審結果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備案。
經資格后審不合格的投標人的投標應作廢標處理。
第二十四條 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投標須知,包括工程概況,招標范圍,工程資金來源或者落實情況(包括銀行出具的資金證明),標段劃分,工期要求,質量標準;
(二)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標準和投標人應當提供的證明文件;
(三)對投標價格和計算方式的要求;
(四)采用工程量清單招標的,應當提供工程量清單;
(五)對投標文件的編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
(六)投標有效期,對投標文件提交方式、地點和截止時間的要求;
(七)評標的標準、辦法和定標原則;
(八)合同訂立方式和主要條款;
(九)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包括的其他內容。
招標文件中的評標辦法應當公平合理,不得含有傾向性或者 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內容,不得妨礙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不得將各種評比獎項作為企業(yè)加分條件,企業(yè)、項目經理資質等 級、技術職稱級別不得額外加分。
招標人要求投標人提供投標保證金或者其他擔保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
第二十五條 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技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fā)出之 日起至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二十六條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發(fā)出的同時,將招標文件報送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章 投 標
第二十七條 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二十八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投標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函;
(二)投標報價;
(三)施工組織設計;
(四)商務和技術偏差表;
(五)擬派出的項目負責人與主要技術人員簡歷、業(yè)績和擬用于完成招標項目的機械設備等。
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載明的項目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后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進行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
第二十九條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 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密封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向投標人出具標明簽收人和簽收時間的憑證,在開標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啟投標文件。
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為無效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組織招標。重新招標后投標人仍少于三個的,屬于必須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報經原審批部門批準后可以不再進行招標;其他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可自行決定不再進行招標。
第三十條 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并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一條 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后到投標文件規(guī)定 的投標有效期終止之前,投標不得補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 投標文件。投標補充、修改、替代投標文件的,招標人不予接受;投標人撤回投標文件的,其投標保證金將被沒收。
第三十二條 禁止投標人有下列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行為:
(一)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哄抬或者壓低投標報價;
(二)投標人之間先進行內部競價,內定中標人,并以此為報價策略參加技標;
(三)與招標人在投標前商定技標報價;
(四)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并將投標情況告知其他投標人,或者協(xié)助投標人撤換投標文件,更改報價;
(五)招標人向投標人泄露標底;
(六)招標人與投標人商定,投標時壓低或抬高標價,中標后再給投標人或招標人額外補償;
(七)招標人預先內定中標人;
(八)其他串通投標行為。
第三十三條 投標人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
以他人名義投標,指投標人掛靠其他施工單位,或從其他單位通過轉讓或租借的方式獲取資格或資質證書,或者由其他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編制的投標文件上加蓋印章和簽字等行為。
第四章 開標、評標、定標
第三十四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確定的 地點。
第三十五條 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達的或者未送達指定地點的;
(二)未按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
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評標委員會初審后按廢標處理:
(一)無單位蓋章,并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或蓋章的;
(二)未按規(guī)定的格式填寫,內容不全或關鍵字跡模糊、無法辨認的;
(三)投標人遞交兩份或多份內容不同的投標文件,或在一份投標文件中對同一招標項目報有兩個或多個報價,且未聲明哪一個有效,按招標文件規(guī)定提交備選投標方案的除外;
(四)投標人名稱或組織結構與資格預審時不一致的;
(五)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技標保證金的;
(六)聯合體投標未附聯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xié)議的。
第三十六條 投標人有效標不足3個,經評標委員會界定明顯缺乏公平競爭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全部投標。
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依法重新組織招標。
第三十七條 招標人應在評標前二小時內組建評標委員會,在評標前不得將評標內容通知評標委員會的評標專家。
特殊項目招標經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批準可在評標前二十四小時內組建評標委員會。
第三十八條 招標人組織評標應當從黑龍江省評標專家?guī)?/span>中隨機抽取評標專家,監(jiān)督部門應當現場監(jiān)督。專業(yè)有特殊要求 的招標項目,專家?guī)鞂<也荒軡M足條件時,招標人提出申請經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批準后可以直接確定評標專家。
第三十九條 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應依據評標辦法獨立評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評標委員會的評標工作。
評標委員會對投標文件內容含義不明確的,有權要求投標人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
第四十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監(jiān)督
部門申請回避;未申請回避的,監(jiān)督部門發(fā)現后,應當立即停止其參與評標活動:
(一)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二)與技標人有經濟利益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對投標文件公正評審的;
(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應當回避的。
第四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在評標結束后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根據評標結果向招標人提供一至三人為中標候選人,并標明排列順序。評標報告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
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的書面評標報告,參考推薦中標候選人的排序,按照招標文件的規(guī)定確定中標人,不得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之外確定中標人。
第四十二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招標人應當按照評標 委員會的評定排序,確定排名第一的投標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 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 標文件規(guī)定應當提交履約保證金而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未能提交的, 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因前款規(guī)定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三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第四十三條 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在確定中標人后的三日內,將中標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
公示期內沒有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并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同時將投標保證金退還未中標的投標人。
第四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招投標管理機構報送招標投標書面報告,并將招標投標報告和相關資料進行妥善保管。書面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正本);
(二)招標方式和組織形式等基本情況;
(三)投標人的資格審查文件及過程情況;
(四)評標委員會的組成;
(五)評標報告;
(六)中標結果;
(七)招標過程說明。
第四十五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 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內容的其他協(xié)議。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約擔 保的,中標人應當提交;拒絕提交的,視為放棄中標項目。招標 人要求中標人提供履約保證金或其他形式履約擔保的,招標人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招標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約保證金,不得強制要求中標人墊付中標項目建設資金。
第五章 評標專家?guī)旌驮u標專家
第四十六條 建立評標專家?guī)鞈敺舷铝袟l件:
(一)符合法定條件的評標專家人數不得少于五百人;
(二)專業(yè)分類合理并能夠滿足評標的基本要求;
(三)各專業(yè)分庫的評標專家人數不得少于三十人;
(四)有專門負責專家?guī)旃芾淼娜藛T。
第四十七條 評標專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從事相關專業(yè)領域工作八年以上,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yè)水平;縣(市)的分庫專家應具有中級職稱或者同 等專業(yè)水平;
(二)熟悉評標工作;
(三)熟悉與招標投標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
(四)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
(五)身體條件能夠勝任評標工作。
第四十八條 專家入選評標專家?guī)?/span>,采取個人申請和單位推薦兩種方式。采取單位推薦方式的,應事先征得被推薦人同意。
第四十九條 評標專家?guī)鞈斀⒃u標專家工作信用檔案,對其參與評標的具體情況予以記載。
招標管理機構定期對評標專家進行招標投標業(yè)務和法律知識培訓,對不符合評標專家條件或者不能勝任評標工作的,予以 清除。
第五十條 評標專家享有下列權利:
(一)接受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聘請,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
(二)依法對投標文件進行獨立評審,提出評審意見,不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干預;
(三)接受參加評標活動的勞務報酬;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一條 評標專家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 客觀、公正的評標;
(二) 成為評標委員會成員后,對其身份和評標項目保密;
(三) 在中標結果確定之前,不得與投標人及其利害關系人私下接觸,不得收受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四) 對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五) 對監(jiān)督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活動予以協(xié)助和配合。
第五十二條 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部門給予 警告;情節(jié)嚴重的,由組建評標專家?guī)斓恼块T取消擔任評標專家的資格,并予以公告:
(一) 私下接觸投標人的;
(二) 收受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三) 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
(四) 不能客觀公正履行職責的;
(五) 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評標活動的。
第五十三條 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不從依法組 建的評標專家?guī)熘谐槿<业?/span>,評標無效;情節(jié)嚴重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警告。
第六章招標投標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
第五十四條 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對招標人的招標活動、招標代理機構的代理行為和評標委員會的評標活動依法進行監(jiān)督。
第五十五條 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對招標投標全過程實施監(jiān)督,招標投標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五十六條 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可以按照《哈爾濱市建設 工程項目投訴處理辦法》的程序進行投訴。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規(guī)定由哈爾濱市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八條 本規(guī)定自 2005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